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配合我市“又提又贷”政策实施,现对《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商转公可贷额度不再扣减所购房首付款提取额
1.修订内容:将原第十一条“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3〕29号)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曾提取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的,贷款额度还应扣减所提首付款。”修订为“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4〕24号)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
2.修订说明:阶段性“又提又贷”政策执行之后,商转公申请人可贷额度不再扣减所购房首付款提取额。
(二)规范不予贷款的条件
1.修订内容:将第七条第二款“商贷还款期间逾期累计不超过6期,连续不超过3期,无逾期贷款余额。”修订为“商贷还款期间逾期累计不超过6期,无逾期贷款余额。”
2.修订说明: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