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sgjjzx-2024-000028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07-3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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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31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一、修订背景

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配合我市“又提又贷”政策实施,现对《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商转公可贷额度不再扣减所购房首付款提取额

1.修订内容:将原第十一条“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3〕29号)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曾提取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的,贷款额度还应扣减所提首付款。”修订为“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4〕24号)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

2.修订说明:阶段性“又提又贷”政策执行之后,商转公申请人可贷额度不再扣减所购房首付款提取额。

(二)规范不予贷款的条件

1.修订内容:将第七条第二款“商贷还款期间逾期累计不超过6期,连续不超过3期,无逾期贷款余额。”修订为“商贷还款期间逾期累计不超过6期,无逾期贷款余额。”

2.修订说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