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我市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促进住房消费,按照最新的《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对《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内容
(一)支持购房人“又提又贷”
1.修订内容: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中第六条第四款“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的规定。
2.修订说明:取消原公积金提贷“二选一”,执行“又提又贷”阶段性政策。新政执行后,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在德阳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进一步放宽了贷款条件
1.修订内容:调整不予贷款的情形,将原第十一条第八款“借款申请人有住房贷款余额的”修订为“借款申请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2.修订说明: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