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sgjjzx-2024-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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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4-0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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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07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一、政策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缴存职工实际购房需求,同时加强区域合作与发展,结合提取业务运行的实际情况,根据新修订的《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调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分摊费用。”“职工家庭发生两套及以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仅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调整为:“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家庭成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所在楼层所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总额(不含后期运行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账户余额。”“家庭互助提取原则上优先提取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产权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再提取父母、子女账户余额。”

将第十九条第三款增加:“产权人的父母、子女以产权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等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

(二)调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申请频次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调整为“职工出资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三)调整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申请条件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调整为“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在四川省其他地(市、州)、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除外。”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调整为“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的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在四川省其他地(市、州)及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除外。

(四)调整部分提取材料

将第十六条第三款调整为房屋地址在四川省及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职工A夫妻双方,在户口和工作地均在德阳,夫妻名下在德阳已有一套住房,再在重庆购房是否可以提取?

答:在重庆购买的住房如为新建商品房,可以提取;如为再交易住房,则不能提取

(二)职工A的父母已退休,居住的房屋于20241月加装电梯完工,是否可以提取职工A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A不具有该套房屋的产权)?

答: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父母安装电梯,可以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三)职工B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其父母居住的房屋于20242月加装电梯完工,职工B是否可以再提取父母居住房屋加装电梯的费用?

答: 可以。职工家庭发生多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规定时间内均可提取,无套数限制,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仅能选择一套申请提取。

 

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