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缴存职工实际购房需求,同时加强区域合作与发展,实现更大范围的产业分工与资源共享,现特结合本市实际拟修订《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
二、修订内容
(一)调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事项
1.调整内容
将原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调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新增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将原第三十五条“职工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调整为第三十六条“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
2.调整说明:为进一步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发挥住房公积金为解决职工家庭增设电梯提供资金保障的作用,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决定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调整部分提取条件
1.调整内容
将原第十条“职工及配偶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调整为第十一条“职工及配偶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在四川省其他地(市、州)及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除外。”
2.调整说明:积极探索同城化、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径与新模式,根据我市实际进一步深化与重庆及省内各城市的合作,提高更大范围的协同共享程度,推动更广泛区域整体高质量发展。
(三)调整部分提取频次
1.调整内容
将原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个人自行负担的实际费用(不含政府补贴部分)。”
将原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不含后期运行费),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调整为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家庭成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所在楼层所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总额(不含后期运行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账户余额。”
2.调整说明:为更好地发挥出公积金惠民便民作用,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解决职工家庭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资金问题,把提取时间和其他提取事项调整为一致,修改为五年。
(四)调整部分提取材料
1.调整内容
将原第二十九条第二条款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因该套住房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职工和配偶该套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调整为第三十条第二条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因该套住房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职工和配偶该套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在四川省及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将原第二十九条第三条款“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非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供职工与当事人关系证明。”调整为第三十条第三条款“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非职工本人发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的还应提供与产权人关系证明;非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供职工与当事人关系证明。”
2.调整说明:对应购房范围扩大,提取业务办理材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