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sgjjzx-2022-000031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12-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  键  词:德阳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 基数 下限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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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29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府规〔2022〕4号)精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1〕6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调整对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调整对象有两类,一是单位缴存职工,即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1〕6号)第三条规定在德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按照《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2〕2号)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纳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二、调整内容

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由1650元调整为1970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1970元的,缴存基数按1970元确定。

    三、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未达到最低缴存基数的单位缴存职工:单位的专管员可登录“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http://www.dyzfgjj.com.cn/)或携带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各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二)未达到最低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临柜办理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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