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和缴存职工,根据我市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市《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办法》的调整修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利于积极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二、主要调整内容及解读
(一)《办法》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十三条第六款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政策解读:为防范贷款风险,规范贷款申请行为,特别是针对“一人多贷”的重贷行为,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二)《办法》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取消首套住房贷款非正常结清不满6个月的限制。
政策解读: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放宽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限制,对缴存职工购改善性住房给予一定支持。
(三)《办法》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四条第一款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40万元。
政策解读: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将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提高至60万,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维持40万不变。
(四)增加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贷款担保规定相关内容。
政策解读:增加和完善《办法》中关于贷款担保的内容,明确了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同时,进一步确定了相关责任和义务。
(五)《办法》第八章贷后管理第四十四条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保证人代偿、诉讼、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政策解读:对逾期贷款的催收中,增加了保证人代偿的方式,明确了保证人代偿的催收措施,使逾期贷款催收更有法律依据和支撑,更利于逾期贷款的催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