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已出台的《德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德公积金发〔2021〕22号),制定了《德阳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处理办法》内容共计6章、2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骗提套取行为的认定:共计13种情形,重点涉及职工利用虚假资料和虚假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购买商品房撤销备案和购买再交易住房频繁交易等。
(二)处理流程:发现骗提套取行为后,由各管理部进行问询调查,并根据情况出具《调查情况告知书》。再根据职工不同的骗提套取行为,出具《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规定:视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严重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纳入失信行为名单、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四)处理终止:职工主动退回资金的,缩短失信行为登记年限;未主动退回的,自中心全额追回资金后满5年。
三、重点条款说明
(一)第一章
第三条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骗提套取行为:…(内容略)
制定说明:本条对骗提套取行为做出了定义。《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1〕1 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材料进行了规定,本条按材料性质及提取行为进行归纳总结确定了十二类骗提套取行为,再加上 “其他骗提套取行为”的兜底条款,共计十三类骗提套取行为。
(二)第二章
第六条 各区(市、县)管理部根据问询调查情况和相关材料,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真实性核实。核实期间暂停审核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制定说明: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1〕1 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所以在该条规定中明确核实期间可暂停职工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三)第三章
1.第八条 通过调查核实,缴存职工存在上述第一章第三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各区(市、县)管理部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情况告知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内容包括:…(内容略)
制定说明: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在对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定性认定前,须先形成《调查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职工。
2.第九条 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由公积金中心在《调查情况告知书》签收时限到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告知书》相关内容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制定说明:为防止个别职工不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或拒不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无法以《处理办法》规定开展骗提套取处理后续工作的情况,因此本条借鉴行政执法过程中送达处理模式,规定可以通过对外公告的形式向职工送达《调查情况告知书》。
3.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未在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的,以及缴存职工虽然根据第十条规定对调查结果提出了异议申请,但经公积金中心异议核查后认为
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理。…(内容略)
制定说明: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办法》根据骗提套取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分类细化,处理措施充分体现处罚的梯度,同时为保障职工申诉权益,凡是确认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形成《处理决定书》,书面告知职工。
(四)第四章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内容略)
制定说明:由于骗提套取行为一般涉及伪造、变造、涂改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均有不法机构参与。仅对职工进行处理,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骗提套取行为。因此德阳公积金中心对于涉及机构也应进行惩戒。
(五)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解除缴存职工失信行为登记:…(内容略)
制定说明:为保障职工权益,职工对骗提套取行为按要求整改的,应及时恢复其业务办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