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2019年度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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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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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7-02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2)、省政府《关于调整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批复》(川府函〔2009214号)、《德阳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德统计发〔201910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812号)等精神,并结合我市2018年经济发展情况,现将德阳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标准确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单位与职工个人按相同比例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

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

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473元。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812号)的要求执行。

五、在德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工作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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