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000069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8-04-0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
关  键  词: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18-04-08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

问题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计划信贷科、审批服务科、县(市、区)管理部:

按照《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要求,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落实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德阳市统计局关于2016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德统计发〔2017〕17号)文件已发布,按照规定,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395元,下限为1380元。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在办理港澳台同胞个人开户业务时,证件类型选填“其他”项,证件号码录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号。

二、同等享有使用权利

按照现行《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相关规定,一是支持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二是支持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三是支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加大对外宣传

通过专管员、窗口LED显示屏、微信公众号、微博、官网等方式,将政策在缴存职工中进行广泛宣传,使政策深入人心,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各县(市、区)管理部要加强与当地外侨办、台办、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相关工作顺利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