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度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0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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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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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01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批复》(川府函〔2009〕214号)以及《德阳市统计局关于2016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德统计发〔2017〕17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16年经济发展情况,现将德阳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单位与职工个人按相同比例缴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

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

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395元。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德阳市统计局关于2016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德统计发〔2017〕17号)的要求执行。

五、在德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工作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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