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0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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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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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1-22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科室、县(市、区)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保障刚需、支持改善、遏制投机”为原则,经“中心”党政办公会审议并报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具体如下:

一、缩短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即自受理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明确贷款限额。在我市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含一方在我市缴存,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贷款限额维持50万元不变,在我市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40万元。异地缴存职工家庭无论是双方或单方缴存公积金,若一方户籍在德阳市管辖范围内的,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双方户籍均未在德阳市管辖范围内的,贷款限额为30万元

三、实施二套房贷款差别化。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0%,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车位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二选一。职工购房时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二选一。即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其中任何一方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款,该套住房不予提供公积金贷款,反之,所购住房已申请公积金贷款,该住房权利人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五、不支持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情况。一是职工购买的住房共有权人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二是购买父母、子女二手住房的;三是夫妻离婚后一方购买另一方住房的;四是首套住房贷款非正常结清不满6个月的;五是二手房售房方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以外人员收款的。

六、调整贷款额计算公式,实行贷款额与缴存时间挂钩。将原申贷调控系数依据的各分值区间的比例均上调20%,同时增加“时间系数”。根据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长短,设定“时间系数”以调整贷款额,即:缴存时间小于12(含)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7;缴存时间大于12个月小于24(含)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9;缴存时间大于24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1.0。

贷款审批计算标准:

(1)首套住房贷款额=总购房款×80%×申贷调控系数×时间系数;

(2)二套住房贷款额=总购房款×70%×申贷调控系数×时间系数。

*申贷调控系数=申贷调控额÷[总购房款×80%(或70%)];分值大于60% (含),该系数为1;介于50%(含)—60%时,该系数为0.9;介于40%(含)—50%时,该系数为0.8,介于30%(含)—40%时,该系数为0.7;小于30%时,该系数为0.6

*申贷调控额=申贷户夫妻双方上月末公积金缴存额×贷款期限(月份)+申贷户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事项按原规定执行。请各科室、县(市、区)管理部认真学习,周密安排,正确引导,做好解释工作。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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