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索  引  号: 510600--0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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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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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6-05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办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条件

1、缴存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或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可适当降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所在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变。

(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

1、缴存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处于停产、半停产(含停业)状态的困难企业。

(三)间断缴存

未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时间

(一)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期限到期单位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的,应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办理续延申请手续。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即日起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或按正常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交欠缴年度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

三、申请程序

(一)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经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正式决议。无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必须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形成的会议决议经全单位2/3以上的职工同意,并由占全体职工人数20%以上的职工代表签字认可,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决定,明确起止时间。作出不同意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不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决定,应说明原因。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决定通知单位,并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执行。

四、申请资料

(一)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无工会的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大会通过的会议决议;

(二)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司印章及财务印章;

(四)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工资表;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其它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二)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人因离、退休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单位应为该缴存人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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