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管理部、各科室:
《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中心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7日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更好地维护缴存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行为名单),是指经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人、缴存单位和合作单位名单。
凡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的缴存人、缴存单位和合作单位,将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失信行为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信息共享、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失信的主体和事实不同,失信行为名单分为:缴存人失信行为名单、缴存单位失信行为名单和合作单位失信行为名单。根据失信的不同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人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通过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尚未获取资金的;
(二)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通过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手段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尚未获取资金的;
(二)有两次及以上通过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尚未获取资金记录的;
(三)通过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已获取资金的;
(四)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合同备案且不退还提取资金的;
(五)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再次出售房屋且不退还提取资金的;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不还款的;
(七)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无故欠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仍未依法缴存的;
(二)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被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
(三)协助职工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四)申报不实信息,违反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停缴等业务的;
(五)拒绝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的;
(六)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限制、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轻微的;
(二)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二)协助职工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三)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建立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定期备份数据库文件、日志文件,防止虚构、擅自修改、违规删除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实施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为:
(一)信息采集。公积金中心应对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行为及信息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留存相关材料。
(二)风险提示。对拟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对经事先告知后按要求纠正,并经公积金中心核实的,可以不纳入失信行为名单。
(三)录入系统。采集的信息经核实后,公积金中心决定是否纳入失信行为名单,对决定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情形的,自被公积金中心认定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含)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系高层次人才的,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自被公积金中心认定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取消其五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系高层次人才的,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四)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媒介公开其失信信息;
(五)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六)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上报相关部门信用系统;
(八)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三)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媒介公开其失信信息;
(四)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
(五)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上报相关部门信用系统;
(七)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合作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合作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三)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的,暂停其一定期限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办理资格;
(四)属受托银行违规的,扣减其当年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的相应分值,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五)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修复与解除
第十九条 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人或者单位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自列入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予以更正,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诉人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发现列入失信行为名单需更正或修复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修复。
第二十条 缴存人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的,准予从一般失信行为名单中解除。
属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失信行为,缴存人在3个月内全额退回违规获取资金的,将其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限制年限缩短为自资金退回之日起1年;缴存人在6个月内全额退回违规获取资金的,将其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限制年限缩短为自资金退回之日起3年。限制期满,缴存人未全额退回违规获取资金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缴存单位、合作单位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的,准予从失信行为名单中解除。
第二十二条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限制期满,符合解除失信行为名单规定的,自动从失信行为名单中解除。非限制期满需从失信行为名单中解除的,由原失信行为名单认定部门申请,经业务主管科室审核,业务主管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规范失信行为名单操作流程,根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失信行为主体包括缴存人、缴存单位和合作单位。失信行为名单根据失信行为主体失信程度不同,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失信行为名单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认定与审核
第四条 缴存人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提供虚假信息、承诺等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尚未获取资金的;
2.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通过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手段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尚未获取资金的;
2.有两次及以上提供虚假信息、承诺等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尚未获取资金记录的;
3.提供虚假信息、承诺等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已获取资金的;
4.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合同备案且不退还提取资金的;
5.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再次出售房屋且不退还提取资金的;
6.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不还款的;
7.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五条 缴存单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无故欠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仍未依法缴存的;
2.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被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
3.协助缴存人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4.申报不实信息,违反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停缴等业务的;
5.拒绝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的;
6.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 合作单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限制、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轻微的;
2.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2.协助缴存人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3.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部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发现缴存人、缴存单位、合作单位有疑似失信行为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业务办理,收集、留存相关业务材料,报告管理部负责人。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应在发现疑似失信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起调查核实,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对缴存人、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进行情况核实。调查核实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酌情延长调查时间,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限。
第九条 经调查,失信行为不成立的,立即恢复相关业务办理;经调查,失信行为成立的,由公积金中心管理部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失信行为名单登记,填写《失信行为名单认定审批表》(附件1),上传失信行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管理部主任审核,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复审,业务主管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信行为主体。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检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疑似失信行为的,按失信行为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章 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对缴存人的失信惩戒
(一)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批评教育;
2.提供虚假信息、承诺等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尚未获取资金的,自被公积金中心认定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含)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3.系高层次人才的,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4.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批评教育;
2.自被公积金中心认定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取消其五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3.系高层次人才的,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4.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媒介公开其失信信息;
5.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6.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报相关部门信用系统;
8.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9.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缴存单位的失信惩戒
(一)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批评教育;
2.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3.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缴存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批评教育;
2.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3.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媒介公开其失信信息;
4.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
5.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报相关部门信用系统;
7.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合作单位的失信惩戒
(一)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合作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批评教育;
2.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3.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合作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批评教育;
2.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3.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的,暂停其一定期限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办理资格;
4.属受托银行违规的,扣减其当年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的相应分值,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5.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修复与解除
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自纳入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予以更正,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诉人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发现纳入失信行为名单需更正或修复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修复。
第十五条 缴存人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的,准予从一般失信行为名单中解除。
缴存人提供虚假信息、承诺等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已获取资金的,在3个月内全额退回违规获取资金的,将其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限制年限缩短为自资金退回之日起1年;在6个月内全额退回违规获取资金的,将其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限制年限缩短为自资金退回之日起3年。限制期满,缴存人未全额退回违规获取资金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缴存单位纠正违规行为,补缴所有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违规提取、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准予从失信行为名单中解除。
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违规提取或贷款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准予从失信行为名单中解除。
第十八条 纳入失信行为名单限制期满,符合解除失信行为名单规定的,自动从失信行为名单中解除。
非限制期满需从失信行为名单中解除的,由原失信行为名单认定管理部填写《失信行为名单修复审批表》(附件2),经管理部主任审核,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复审,业务主管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解除。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失信行为的具体管理,包括失信行为名单的登记、修复与解除、统计与报表以及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所辖业务失信行为名单认定、惩戒措施、修复与解除的审核,业务主管科室分管领导负责所辖业务失信行为名单认定、惩戒措施、修复与解除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稽核内审科负责制定、修订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相关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的信息披露。
稽核内审科每年底对各管理部失信行为名单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各管理部规范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本细则及相关信用管理规定对外报送、公示失信行为信息。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应按季向稽核内审科报送失信行为名单,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经稽核内审科分管领导审核后,可按公积金中心对外信息发布流程在门户网站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第二十三条 失信行为名单信息披露内容:
(一)失信行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二)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事由,包括认定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
(三)惩戒期限;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失信行为名单认定审批表
2.失信行为名单修复审批表
3.失信行为名单认定流程图
4.失信行为名单修复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失信行为名单认定流程图

附件4
失信行为名单修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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