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存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sgjjzx-2024-0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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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9-1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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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11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缴存人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实施细则》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10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存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实施细则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满足缴存人的住房消费需求,提升存量房交易便捷度,激发存量房市场交易活力,根据《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银保监会德阳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模式的通知》(2022-40)、《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48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424号)(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存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以下简称“带押过户”)业务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购买未结清住房贷款存量房时,卖方提前结清住房贷款和解除抵押,即可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公积金贷款。买方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卖方对房屋的未结清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购存量房在本市行政区内,且卖方贷款机构为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的“带押过户”业务。

第四条  办理“带押过户”业务时,各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是符合《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存量商品房,卖方尚未结清该住房的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符合带押过户”条件的,均可申请办带押过户”业务。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时,除需满足《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事先取得卖方住房贷款承办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的同意;

卖方住房贷款承办银行须是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买卖双方住房贷款承办银行应为同一银行;

三)存量商品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卖方住房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查封、限制交易等影响过户的其他情形;

(四)卖方未结清住房贷款为组合贷款的,须提前结清其中的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使其成为非组合贷款后方可办理“带押过户”业务;

(五)买方的公积金贷款额不得小于卖方未结清的贷款本息合计额。

第三章  申请资料和办理流程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带押过户”提前还款同意书》(附件1)(卖方未结清住房贷款为商业贷款时出具);

(二)《存量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划款委托授权书》(附件2);

(三)《存量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相关事项确认书》(附件3);

(四)《不动产查询记录》(卖方提供)。

未列明的其他资料按《贷款实施细则》中存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收取。

第八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

借款人直接或委托存量房中介机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签订《存量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划款委托授权书》和《存量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相关金额确认书》。

二)受理、审批、签订合同

公积金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受理,核查不动产信息,对有查封、限制交易等情况的及时退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通过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三)转移登记、办理抵押

买卖双方接到过户通知后,会同受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存量房网签备案、核税纳税、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转移+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存量房买卖合同》递交至公积金中心。

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将抵押登记凭证移交公积金中心核准,中心通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受托银行核实后按《存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划款委托授权书》约定划转资金。受托银行应在放款当日完成卖方住房贷款结清手续,并将剩余贷款资金划入卖方指定收款账户。

 风险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交易房产的状态核查,重点核实交易房屋权属的有效性。

第十条  加强“带押过户”贷款申请、发放、抵押变更等情况的全流程监督,跟踪各环节办理情况,掌握贷款办理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业务办理速度。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带押过户”业务的办理。加强“带押过户”贷款资金流向监控,防止出现贷款资金被挪用、滞留等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及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自2024912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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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