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gjjzx-2023-000006
文  号:德公积金管发〔2023〕1号
发文日期: 2023-04-1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  键  词:德阳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印发 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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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1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10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地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被纳入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六)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七)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第十一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第十二条 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第十三条 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住房消费。

第十四条  职工及其配偶发生缴存地租房自住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

第十五条 职工及配偶两次(含)以上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得多次提取。

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六条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拍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如职工全款购买的再交易住房在近一年时间内有其他交易记录的,应在取得该套再交易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一年后的五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八条  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建房批文和审批表金额核定,不超过购房款票据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九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核定,不超过补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一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或按年提取,按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还贷期间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按月定额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按季、按年提取,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租房提取限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  职工出资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个人自行负担的实际费用(不含政府补贴部分)。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不含后期运行费),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五条 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第二十六条 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保险赔付),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取金额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实际所承担的费用(扣除赔付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公积金中心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按违规提取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身份证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五)款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因该套住房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职工和配偶该套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非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供职工与当事人关系证明。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还应提供职工、受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十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正式票据。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票据、不动产权证。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审批表、购房款正式票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拆迁批准文件、拆迁人员名单、购房款正式票据。

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正式票据。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正式票据。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第三十二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还款清偿凭证。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或贷款余额单。

第三十三条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支付改造项目个人出资部分的正式票据。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

第三十六条 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认定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医疗费支付证明和保险报销证明。

第三十七条 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包括灾害造成损失的评估金额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三十八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领取清单。

第三十九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第四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的,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第四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3000元可不办理公证,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当面出具书面承诺书,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

第六章 提取审核及方式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不动产中心、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程网办,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申请、审核标准。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事实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住房信息相关查询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关系证明等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套取住房公积金;

(十)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套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合同备案且拒不退还提取资金的;

(十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再次出售房屋且拒不退还提取资金的;

(十三)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行为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记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内的失信行为名单,取消违规提取职工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三)职工如有两次及以上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或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拒不退还,公积金中心将延长职工及配偶失信行为名单年限。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等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职工违规提取的,按照公积金中心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就本规定中提取范围或者提取条件等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11号)废止。

 


 

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