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管理部、各科室: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0日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3〕1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职工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 提取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 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窗口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三)提取业务审核时,对提供的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需依照第六条向相关单位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
(一)提取范围不符合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按照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不能提取的;
(四)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五)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六)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公寓、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七)职工及其配偶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原件;
(二)真实且在有效期内;
(三)记载信息应一致且完整;
(四)曾有系统登记的,相关内容与系统留存信息一致;
(五)进行联网查询验证的,相关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
(六)申请材料属于业务表格、合同(协议)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的,应印章齐全且不得存在项目空白,有涂改处的,应加盖相关部门业务印章。
第六条 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类别,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三)与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不动产中心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房屋买卖信息和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信息和拆迁安置信息;
(四)按照“跨省通办”相关规定的方式等,与异地公积金中心核实非本地购房信息;
(五)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六)与异地公积金中心核实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七)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八)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九)与医保部门、就诊医院和单位核实重大疾病信息;
(十)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第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账户;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业务,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人民法院执行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划入法院执行账户。
第八条 办理提取业务,预留账户余额(不含止付金额和冻结金额)不得低于1元,注销个人账户除外。
第九条 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条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根据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个人房屋信息查询记录中的自住住房套数认定(离婚协议或离异判决书中分割的房屋计算在内,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计算在内;农房、非住宅和已注销住宅不计算在内),缴存地不动产查询信息指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信息。租房提取的,申请职工公积金缴存业属地外的住宅不计算在内(如:罗江区缴存职工,租房提取时不认定绵竹市住房信息)。
第十一条 月还款额认定标准:根据还贷明细显示最近正常月还款额认定。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第十三条 线上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申请,不得代办;线下提取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线下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委托办理提取业务,通过线上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线下提供《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附件1)。
第十五条 职工线下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和相应业务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申请条件
1.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的除外;
3.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房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
6.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7.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在2023年4月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间、提取条件、提取材料等按照原《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1〕20号)规定执行。即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申请频次和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分期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款金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应当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如职工全款购买的再交易住房在近一年时间内有其他交易记录的或所购房屋所在社区、街道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高发区域,被纳入全省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在取得该套再交易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一年后的五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建房批文和审批表金额核定,不超过购房款票据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购买拆迁安置房,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核定,不超过补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6.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购房款正式票据;
(5)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6)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7)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8)所购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2.购买再交易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不动产权证(抵押给银行的可提供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票据;
(5)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6)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7)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8)所购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3.购买政策性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的集资建房批文、审批表;
(4)购房款正式票据;
(5)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6)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7)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8)所购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4.购买拆迁安置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4)拆迁批准文件、拆迁人员名单;
(5)购房款正式票据;
(6)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5.建造自住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
(4)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5)职工及配偶建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6)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7)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建造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6.翻建自住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4)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
(5)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6)职工及配偶翻建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翻建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7.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4)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监督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发票;
(6)职工及配偶大修住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大修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申请条件
1.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的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3.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房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
6.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频次及额度
1.正常偿还贷款: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满一个月后申请提取。职工可申请按年提取,也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申请按月定额提取。
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正常偿还贷款,当年应还款额=12×月还款额;若贷款于当年N月发放,当年应还款额=(12-N)×月还款额;若正常还贷将于当年N月终止,当年应还款额=N×月还款额。
例如:贷款于2021年发放,2022年5月可提取2022年12个月的还款额;贷款于2022年2月发放,2022年5月可提取2022年3月至12月的总还款额;贷款将于2022年8月结清,2022年可提取2022年1月至8月的总还款额。
职工及配偶正常偿还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组合贷款,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5000元余额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本息。
2.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
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本息。
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金额为提前还款凭证金额+当年应还款额(提前部分还款的当年应还款额根据显示最新月还款额的还贷证明核定);提前结清的,提取金额为贷款余额或提前还款凭证金额+当年已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住房贷(借)款合同;
4.该套房屋还贷证明(有明确的借款人、月还款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期限,有效期为3个月;若月还款额、贷款余额等信息不完整,应提供银行还款明细和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个人信用报告);
5.该套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职工及配偶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6.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7.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偿还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购房合同备案表或不动产权证和关系证明;
8.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已还款清偿凭证和显示该套住房最新月还款额的还贷证明。
9. 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或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为3个月)。
第十八条 缴存地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一)申请条件
1.职工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频次及额度
职工及配偶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按季或按年提取。当年提取累计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一)申请条件
1.住宅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宅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该住宅,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因同一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提取人应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
(二)申请频次及额度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或配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5000元余额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如证书抵押给银行的,需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4.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5.电梯使用登记证;
6.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
第二十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一)申请条件
1.小区被纳入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
2.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宅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该住宅,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频次及额度
职工出资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个人自行负担的实际费用(不含政府补贴部分)。
职工或配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5000元余额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如证书抵押给银行的,需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4.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支付改造项目个人出资部分的正式票据。
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病,符合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认定重大疾病种类(附件3)。
(二)申请频次及额度
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支付),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账户余额。
职工或配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5000元余额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医治重大疾病。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非职工本人患病还应提供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3.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一年内医疗费支付证明和社保报销证明(提取自付部分;提取外购自费药物的,还应提供药物完税票据和处方笺)。
第二十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申请频次及额度
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处理灾难事故所承担费用(扣除赔付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配偶账户余额。
职工或配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5000元余额后,可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的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包括灾害造成损失的评估金额和事故现场照片);
3.非职工本人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还应提供职工与当事人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申请条件
1.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或配偶被纳入德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申请频次及额度
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领取清单(最近6个月领取明细);
3.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类(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申请条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本市户籍职工账户封存满两年,非本市户籍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
(二)申请频次及额度
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死亡提取可按照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文书,将提取资金分别划入职工本人或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并将公积金结算利息划入最后提取继承人账户。
职工或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先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余额后,再办理销户。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离休、退休:
(1)职工身份证;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文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职工身份证;
(2)县(市、区)以上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出境定居:
(1)职工身份证;
(2)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
(1)职工身份证;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1)职工身份证;
(2)户籍证明。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职工身份证;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3)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3000元可不办理公证,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当面出具书面承诺书(附件4),签字并按手印。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债务纠纷等原因,人民法院要求冻结、划转其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职工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申请查询、冻结、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须2名执法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证明材料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第二十八条 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第二十九条 一个自然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
本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能亲自到德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提取业务,兹授权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取事项。受托人办理提取业务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签字、填写资料、提交资料、领取资料等,我均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委托人:
时间:
附件2
单身声明
本人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向德阳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特此声明:
申请人目前婚姻状况为单身,无配偶(£未婚/£离异未再婚/£丧偶),同意并授权德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提取业务时向民政部门查询婚姻信息。
申请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无误,如存在虚假、隐瞒等行为,申请人同意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退还所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承担因不实声明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申请人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并同意,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大疾病种类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其他重大疾病上报经研究后酌情处理。
附件4
住房公积金继承承诺书
申请提取人(本人): 身份证号: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 身份证号:
提取金额:
本人作为死亡职工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遗嘱继承人之一/受遗赠人之一/其他( ),现申请办理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并郑重承诺:
一、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未留下任何遗嘱,现(无其他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达成协议)。
二、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三、今后因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继承问题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提取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