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4-1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在德阳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的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3.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房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

6.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根据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个人房屋信息查询记录中的自住住房套数认定(离婚协议或离异判决书中分割的房屋计算在内,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计算在内;农房、非住宅和已注销住宅不计算在内),缴存地不动产查询信息指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信息。

二、提取材料(原件):

1.职工身份证;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4.住房贷(借)款合同;

5.该套房屋还贷证明(有明确的借款人、月还款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期限,有效期为3个月;若月还款额、贷款余额等信息不完整,应提供银行还款明细和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个人信用报告);

6.该套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职工及配偶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被认定的房屋已注销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注销证明材料

7.偿还异地住房商业贷款,且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首次提取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偿还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购房合同备案表或不动产权证和关系证明;

9.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已还款清偿凭证和显示该套住房最新月还款额的还贷证明;

10.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或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为3个月)。

三、申请频次及额度:

1.正常偿还贷款: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满一个月后申请提取。职工可申请按年提取,也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申请按月定额提取。

按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正常偿还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组合贷款,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5000元余额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本息。

2.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

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本息。

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金额为提前还款凭证金额+当年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结清的,提取金额为贷款余额或提前还款凭证金额+当年已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四、其他相关提示:

1.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期间,如发生住房还贷行为可按照偿还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提取。

2.以下业务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线上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离退休(男60、女5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低保、提前偿还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4.未尽事宜以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12329     

门户网站网址:http://zfgjj.deyang.gov.cn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手机公积金APP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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