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来信人 : | 王** | 来信日期 : | 2023-11-07 10:36 |
类型 : | 意见建议 | 编号 : | deyang231107MF0K |
来信内容: |
新修订的《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3〕10号),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调整为“五年内提取一次”,给人们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但是,针对2023年4月前购买的商品住房等提取时间、提取条件、提取材料均按照原《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1〕20号)规定执行,即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虽能理解法不溯及既往,但还应考虑特殊情况,实质重于形式。如果购房备案时间超过一年,但是一直未提取过公积金,公积金余额较高,是否可以特事特办,允许参照五年提取规则,为群众做实事谋福利?其他地方已实施该政策,请领导酌情考虑,万分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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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
回复部门 : | 市公积金中心 | ||
回复时间 : | 2023-11-08 | ||
答复内容 : |
网民朋友: 您好!您于2023年11月7日通过德阳市“市长信箱”提交的关于对“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提取的问题”的来信收悉,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您的来信已转我们受理,现对您在信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在2023年4月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间、提取条件、提取材料等按照原《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1〕20号)规定执行。即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根据您的情况,您的房屋于2019年贷款购买,备案时间已超过一年,故该套房屋不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首付条件。您可选择按月提取或按年提取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偿还,或提前部分结清贷款后提取相应还款额。 如您对上述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2223232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7日 |